首页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国家标准样品立项指南,统一纳入当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中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任何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提出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论证其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应当具备《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7部分: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行变更。 第十九条 需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复制申请。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