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

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反馈不予立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