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 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反馈不予立项的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