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行变更。

需变更完成时间的项目,应当于项目原完成日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原则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