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九条 需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复制申请。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