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麝是具有极高药用价值和重要生态、科研价值的物种,雄麝香囊(麝香)是传统中药的重要原料。为保护好该物种资源,长期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 一、 全面禁止猎捕麝和收购麝香的行为,中药生产所需天然麝香全部从现有库存或人工繁殖所获天然麝香中解决。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确需从野外捕捉麝的,必须严格按照… 二、 调查核实天然麝香库存、生产利用和麝养殖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天然麝… 三、 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生… 四、 6月1日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麝养殖单位重新审核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麝… 五、 加大执法力度,促进麝资源发展。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务院为扭转我国麝资源面临的危机状况,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