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6月1日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麝养殖单位重新审核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麝养殖单位原《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法注销,并切实加强对麝养殖的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麝养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推动我国麝资源的增长和争取国际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