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三、

三、 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说明药品种类、生产计划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数量及来源,并附国家药品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我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数量启用库存天然麝香或调运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并按批准的药品种类、数量进行投料生产。同时,对其天然麝香库存量进行核减,直至核销完毕。进出口含天然麝香的产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报我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经营利用天然麝香生产药品和进出口天然麝香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