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4.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4. 4. 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 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 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 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 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