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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3. 4. 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 (四) 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5.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2)

4. 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 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1)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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