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总结评估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档。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年优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评价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 第二十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产业创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