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创新投入、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等数据指标。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材料由实施单位编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未参与运行评价的产业创新中心,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评估年度新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