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总结评估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主管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和关键指标进展,如有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