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