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