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财务验收情况汇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地方单位实施的项目财务验收情况须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国家文物局将年度项目结项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库中项目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涉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