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分别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