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通过专项资金系统逐级报送项目决算。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地方单位实施的项目决算应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决算汇总情况报送国家文物局,并上传到专项资金项目库。国家文物局审核汇总后,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决算情况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