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保护方案批复部门同意,并…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通过专项资金系统逐级报送项目决算。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分别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 第三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财务验收情况汇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地方单位实施的项目财务验收情况须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国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