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六章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建立事中动态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动态抽查和台账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储备库存、投放、补库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账实相符、投补真实。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每月月末救灾农药储备货值不低于承储任务量接受考核。月末如遇投放后尚未补足库存的,按照下月月末储备货值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于次月第一周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上月储备库存、价格等信息,并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2…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可委托相关机构,核查承储企业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汇总后的上… 第二十五条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2年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4年内不得承担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