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年度储备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中央企业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地方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申请补助资金,并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于年度储备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资金补助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资金补助,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转拨至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补助资金,并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