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可委托相关机构,核查承储企业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汇总后的上季度库存及投放等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