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于次月第一周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上月储备库存、价格等信息,并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20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情况表》(附件1)和《20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