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2年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审核。 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审核完成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审核结果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