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四章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动用及企业责任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货值等事项,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农作物灾情预测和以往年度储备动用情况,对承储企业的年度储备品种、货值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承储企业不能完成承储任务,承储企业应在突发情况发生10日内报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经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同意后,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承…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库存与商业库存进行明确划分并进行挂牌管理,储备农药救灾投放时需标明“国家救灾农药”标识。 第十五条 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未完成储备任务的,农业农村部可按照最近一次招标排名确定新的承储企业,安排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 第十六条 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相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植保机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病虫情,直…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对承储企业储备农药投放的真实性及报备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