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相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植保机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病虫情,直接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投放通知,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收到储备投放通知后,承储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投放储备农药,投放时要在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并在7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备储备动用情况,30日内补齐储备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