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九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中标后,承储企业的承储责任期为2年,期间未履行承储企业相关义务的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