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储主体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依职责责令整改,采取提示函、约谈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 第二十四条 承租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整改,采取提示函、约谈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出租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整改,采取提示函、约谈等监管措施;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