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收储主体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依职责责令整改,采取提示函、约谈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