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租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整改,采取提示函、约谈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