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发现存在不适于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