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收储主体应当明确信息化管理要求,将租用库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承租企业租用库点的粮情、出入库检斤、质量检验、财务等全环节、全流程相关数据、视频要与收储主体的信息化平台实时互联互通,并与国家粮食和物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