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承租企业负责租用库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全环节的日常管理,统计报送以及收储资料凭证保管等工作,不得假租仓真委托。 第十六条 出租企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主动或者配合承租企业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维护,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在租赁期… 第十七条 承租企业应当确保派驻人员数量与承储任务量相匹配,向每个租用库点派驻不少于2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工资且缴纳社保的职工,收购期间负责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 第十八条 对租赁部分仓房的库点,承租企业应当根据租赁库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其他仓房进行物理隔离;确实无法进行物理隔离的,可通过移动栏杆、警示标识等措施加强管理,不得用出租… 第十九条 收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存在租仓的政策性粮食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租仓库点进入和退出机制等。发现出租企业(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或者存在盗卖国… 第二十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应当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 第二十一条 收储主体应当明确信息化管理要求,将租用库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承租企业租用库点的粮情、出入库检斤、质量检验、财务等全环节、全流程相关数据、视频要与收储主体的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