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对租赁部分仓房的库点,承租企业应当根据租赁库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其他仓房进行物理隔离;确实无法进行物理隔离的,可通过移动栏杆、警示标识等措施加强管理,不得用出租企业(单位)的地方储备粮、自营商品粮等抵顶国家政策性粮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