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租企业应当确保派驻人员数量与承储任务量相匹配,向每个租用库点派驻不少于2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工资且缴纳社保的职工,收购期间负责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业务,储存期间负责库存粮食保管和监管。派驻人员不属于出租企业(单位)职工。派驻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信息,由收储主体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后报送所在辖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出现变动的,一个月内完成更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