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收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存在租仓的政策性粮食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租仓库点进入和退出机制等。发现出租企业(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或者存在盗卖国家政策性粮食、恶意阻挠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干涉阻挠行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承租企业应当采取终止租赁合同、及时移库、禁止进入等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处置情况报送所在辖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