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