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