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