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