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 (二)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 将第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 (四) 将第十四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修改为“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 (五) 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六)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同时办理使用备案”;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备案的”。 (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 删去规章中的章节设置。 引用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