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
第六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第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防伪功能或者防伪鉴别能力下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全国防伪办;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鼓励防伪中介机构发挥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桥梁作用,鼓励企业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牵头单位应用防伪技术对某类产品实行统一防伪管理的,须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用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如发现所用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失效时,可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防伪是指防伪技术的开发、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并以防伪技术手段向社会明示产品真实性担保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