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