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将第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