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四、 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三) 四、 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将第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