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变更羁押期限意见书,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变更羁押期限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一百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凭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 第一百八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第一百八十二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部门处…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