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