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可能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