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省级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