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