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同时禁止相关第三方人员参加后续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