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未通过国务院安委办复评的;

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